巨鑫清帐公司为你解答:欠债人抵房给债权人可以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确可以协商一致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房产方式偿,还并签订有效的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就可进行。
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
甲方: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因公司经营,于x年x月x日起尚欠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
2、因甲方无力以货币方式清偿工程款,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以房产抵偿工程款。
双方为了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特订立协议书如下:
第一条
借款本息金额及还款方式
1.1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方累计欠乙方工程款合计人民币xx万元。
乙方同意甲方以xx商业广场的住宅房抵偿工程款。
第二条
按债标的物概况
2.1
坐落地点:xx市xx镇xxx路与xx大道
2.2
房号:xxxxxx
2.3
总建筑面积:xxxxxx
2.4
标的物价值:抵债房产市场总价为人民币xxxxxxx元,现标的物折价后(即成交价)总价值为人民币xxxx万元。
第三条
差价找补
3.1
甲方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房产作价xx万元抵偿乙方债务后,由乙方找补甲方差价款人民币xx万元,该款由乙
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差价,本协议认购行为无效。
第四条
手续办理
4.1
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4.1.1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书》);
4.1.2
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相应金额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
第五条相关税费的承担
5.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施工合同关系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有关商品房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因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税、费承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允许中途变更一次购买人)。
第六条其他
6.1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原x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8月27日的承诺书依然有效。
6.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市房产管理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
以上案例由讨债公司为您解答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