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鑫讨债收账公司为你解答:破产逃债的情形有哪些?
纵观各种各样的破产逃债现象,归纳起来大概有下列几种情形:
破产逃债的情形有哪些?1、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就进行假破产、真逃债的准备。
主要表现有:
(1)一些企业规避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就有计划、有目的地坚壁清野,转移企业内核,留下企业空壳,然后滥用破产制度,金蝉脱壳,逃废债务。
(2)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采取“先分后破”、“新老企业划断”等方法,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然后根据分立协议由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然后由老企业宣布破产,甩掉债务。
(3)一些企业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资产,使原来的企业仅剩下“空壳”。
破产逃债的情形有哪些?2、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至被法院公告破产期间,进行逃债欺诈活动。
主要表现有:
(1)按现行《破产法》规定,一般破产案件从申请到破产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顿程序,最快也得6个月时间。债务人利用在这段时间内仍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行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破产逃债活动。破产程序每延长一天,破产财产有形、无形损耗和流失的风险就可能增大一些。
(2)擅自套用国务院有关破产试点城市的优惠政策,随意抬高职工生活安置费。职工破产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偿付后,大多数企业实际上已无产可破,剩下的债权几乎得不到清偿,只剩下空头的请求权。
(3)一些企业在申请破产后,采取边破产、边生产、边赖债的经营方式,逃废、悬空债务。
破产逃债的情形有哪些?3、在破产欺诈案件中,不仅企业积极主动地实施,而且有的企业上级领导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法院也参与到破产遮债的行列,对破产选债予以支持纵容,甚至策划。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制定的政策制度,在实践中不一定收到良好的效果。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债务人应该要明白,仅靠免责是不可能东山再起,只有激发内在的动力,提高内在素质,加大其权利与义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茁壮成长。当您感觉对方企图逃债时,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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