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讨债吗?今天巨鑫讨债公司小编小编就给大家一一解答。
今天也是另辟蹊径讨债的一天
各位债权人有没有想过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我的债务人吗?”
千万别被绕晕了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追回欠款
不信你看接下来的这个例子
千万别眨眼~
案件起因
2月1日,林二向李一借款1万元,并承诺会在一个月内归还。见李一犹豫,林二即拍胸脯保证,1万元肯定会在3月1日前归还,因为张三还欠着他2万元钱,张三已经答应在2月份会归还。林二还拿出张三所写借条以示借款的真实性。李一见张三所写的借条确是2万元,且2月20日到期,到时林二有钱归还自己,于是同意借款给林二。
但到了4月15日,林二仍未还款。李一遂找林二要其立即归还借款。林二说,张三还没还钱给他,他无钱可还。李一要求林二抓紧找张三讨债,林二也一直拖着没有动静。
问题来了,李一是否可以直接向张三讨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至于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主张应满足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对于赌债等不法债权不能主张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例如赡养费给、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债权不能主张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何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到期后,只有采取了“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才能确保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其债权”。✅
具体到本案中,李一向林二讨债时,他的债权以及林二对张三的债权均已到期且合法;两个债权均是普通借款,不具有专属性;林二本身无力偿还李一的借款,又不向张三主张债权,致使其无法及时归还李一的借款,李一的债权不能得以实现。因此,李一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张三直接偿还1万元的欠款。
代位权诉讼中难的是举证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问题!想让债务人的债务人还钱,原告(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有一笔对外的债权。可是,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债权人是个“外人”,举证并不容易。
假如没有准确的证据可以直接确认债务人的债权,而只是从事实推论“应当有”,那么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即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如果遇到案例中李一的情况,一定要在借钱前收集保存好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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